因“戶籍在陜西不滿三年”及“高中學籍在陜不滿三年”,西安多名高三學生被教育部門認定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資格。12名被取消資格的學生將西安市招辦等部門告上法庭,請求恢復他們在陜西報名的資格。當?shù)厝嗣穹ㄔ菏芾砹舜税福⒏嬷忌议L,本案已于5月14日開庭。 這是國內(nèi)就高考移民問題發(fā)生的第一起訴訟,被稱為“高考移民”第一案――去年11月,北京地區(qū)有綠卡持有者,因為其戶籍在海南的子女受“戶籍、學籍雙認證”高考報名政策影響,既不能在北京高考(因戶籍在海南),又不能回海南參加高考(因?qū)W籍在北京),曾到東城法院狀告北京市人事局,但未立案――這一訴訟表明,解決高考移民這一問題,開始進入法律途徑。 眾所周知,處理高考移民這一問題,十分棘手。在當?shù)乩习傩湛磥恚畱摯驌簟案呖家泼瘛?,因為“高考移民”者“侵占”了當?shù)乜忌睦妫數(shù)氐慕逃芾聿块T,在高考這個“民生問題”上,自然是為當?shù)乩习傩罩?,出臺的打擊高考移民的相關政策,也正是基于當?shù)氐摹懊褚狻薄5?,照顧了當?shù)乩习傩绽娴慕逃撸瑓s同時產(chǎn)生三方面問題。 一是與當?shù)卣雠_的其他人才政策相背離,有的地方為吸引人才,推出居住證制度,并告訴所有手持居住證的人才,其子女享有戶籍擁有者同等的待遇,人事部門與教育部門各行其是,讓正常流動的人才左右為難,無所適從。 二是與受教育個體的實際情況相背離,由于各地存在事實上的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為了在高考升學中,獲得更好的升學機會,移民到教育質(zhì)量低或升學率高的地區(qū)的“高考移民”確實存在,但是,這并不表明,戶籍及學籍兩者沒有達到高考報名政策要求的考生,都是“高考移民”,他們中有的確實是隨父母工作變動而發(fā)生戶籍與學籍的變動,不能因為戶籍與學籍的限制,而硬性讓孩子與父母分離,這不但不合人之常情,有違民生,而且也與教育的本質(zhì)是讓人生活更美好完全相左。 三是與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quán)相背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quán)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chǎn)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薄兜谌鶙l》進一步規(guī)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quán)利?!狈伤甘芙逃撸@然是所有公民,因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不同,而使公民的入學、升學權(quán)利不平等,無論理由有多充分,其本質(zhì)都是剝奪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quán),在升學如此重大的人生關口,影響的可能是一個人的一生。 第一方面的問題,從法律角度看,是政府政出多門不一致而造成教育政策與人才流動政策的沖突,其所造成的后果,顯然不能由政策所影響的人自己承擔;第二方面問題,從法律角度看,顯然適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則,假想所有戶籍與學籍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都有不良動機,這必然導致懲罰范圍過大、懲罰失當、殃及無辜等問題;第三方面問題,則是根本性問題,即不能用新的錯誤來解決以前的錯誤,教育資源發(fā)展嚴重不均衡,是教育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應該盡快推進資源配置均衡,而不是以破壞公民平等受教育權(quán)、讓一個人的人生希望破滅這一涉嫌違法的行為來阻止少數(shù)人在不同區(qū)域的正常流動。 客觀上說,對于第一方面問題與第二方面問題,大家容易理解,而對于第三方面問題,卻覺得在現(xiàn)實中難以做到徹底解決,畢竟各地教育發(fā)展不均衡是事實,不治理“高考移民”,會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因此必須循序漸進處理問題。但是,僅就第一方面問題和第二方面問題而言,在過去很長時期中,身處“高考移民”境遇的考生和家長,多采取向政府投訴的方式,解決起來總受到政府部門的推諉,尤其是當涉及發(fā)改委、教育、人才、公安等多個部門時,更是艱難。而就第三方面問題而言,不管怎樣治理“高考移民”,其前提是不能剝奪學生升學的機會,采取以學籍為主、戶籍或居住證為輔的政策,就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利用法律渠道,則可以對高考移民政策推出的合法性、政府不同部門之間出臺的政策的一致性進行審理,給“高考移民”“嫌疑者”以合法的答復,由此讓公民的權(quán)利不受到侵犯。為此,我們對“高考移民”第一案的審理,有著極大的期待,期待由此能把解決高考移民問題納入依法治教的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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