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倉鎮(zhèn)村級事務民主決策制度 一、村級事務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一)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二)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4/5以上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經全體代表的2/3以上通過。 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二、村級事務民主決策的內容 (一)村民會議民主決策的內容包括: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2、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3、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4、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5、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6、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二)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決策內容包括: 1、村發(fā)展規(guī)劃; 2、村年度發(fā)展計劃; 3、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4、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5、興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業(yè)的經費籌集和用工方案; 6、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yè)的建設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計劃生育指標安排; 10、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三、村級事務民主決策的程序 (一)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1/10以上村民聯(lián)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聯(lián)名提出議案; (二)由村黨組織統(tǒng)一受理議案,并召集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lián)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三)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及時公布表決結果; (四)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民主決策事項的辦理;辦理結果要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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